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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9-4 9:04:4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0
临沂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管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18〕78号)《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 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鲁民函〔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动全市性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党建内容写入章程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按统一规范要求,将支持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利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修改章程时(章程范本见附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写入章程。

二、明确办理程序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应召开理事会;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社会组织,应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按照规定及时到行政审批局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三、及时核准上报

各县区民政局要与行政审批局加强业务沟通,指导近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社会组织修改章程,督促其及时到行政审批局办理章程核准。对于近期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修改章程的社会组织,要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10月10日前完成章程修改并加盖公章后到市、县(区)民政局报备。各县区民政局要对上述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于10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提前完成的可以随时上报;暂时无法开会的市管社会组织,也要于10月15日前完成章程修改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邮箱:mzj_mgj@ly.shandong.cn,联系人:岳 昊 联系电话:7200932)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县区民政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主责意识,加强对本辖区内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督促指导,注重总结新做法、新经验,确保10月底前完成“党建入章”工作。



临沂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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