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印发的《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补短板、强弱项、抓落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出台我市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等文件。在低保认定上,细化完善赡养费计算方法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的认定条件,明确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的具体扣减办法,细化和调整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加强低保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二)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作用。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稳步增长。为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要主动配合扶贫办、残联等相关部门全面比对信息、逐户逐人摸排即时帮扶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困难人群,及时掌握未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情况,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台账,及时把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等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尤其要及时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把因残疾、患重病等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交通费、培训费等就业成本。认真落实低保“渐退”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不能因取消低保造成返贫。 (三)精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相关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动态调整、稳步增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对“金民工程”系统中低保单人户要逐人排查,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本人坚持自愿要求享受低保的,县区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协议并留存备查。围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需求,落实“五有”(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做到“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做到愿进全进,争取5月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到50%以上。全面推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卡制度,在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家中悬挂,主动接受特困供养对象本人及社会监督。 (四)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落实分类分档的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确定救助标准;对于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6倍确定救助标准;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要优化简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严格落实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全面公开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求助热线,夯实乡镇(街道)、村(居)主动发现责任,确保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提高临时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乡镇(街道)备用金额度不得低于5万元,按人口密度和地区面积可适当提高额度。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适当提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额度。 (五)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以及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等制度,确保应养尽养、应补尽补。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机制,落实关爱服务措施,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开展“福康工程”和“齐鲁福彩助残行动”。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案性困难。 (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准确了解掌握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和需要照料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状况和真实需求,跟进做好救助帮扶工作。对符合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条件的,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快速审批纳入对应保障范围。对有照料服务需求的特殊困难人员,由乡镇(街道)、村(居)负责落实照料监护责任。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根据生活困难程度直接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可在现行政策区间内就高确定。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阶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救助限额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适当上浮;困难程度较重、需要特别救助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除因死亡自然减员的)。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明确任务(2020年4月上旬)。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扶贫等部门对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深入查找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监测摸底、比对排查(2020年4月中旬-下旬)。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扶贫等部门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并及时调查落实。要密切关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低收入困难人群和潜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分析研判返贫致贫风险。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压实责任,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深入核查监测发现的人员以及当地通过信息共享、日常走访发现的困难人员情况,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台账。 (三)落实政策、应兜尽兜(2020年5月-6月中旬)。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扶贫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依规发放资金或提供帮扶服务。对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又确需其他救助制度给予兜底保障的困难群众,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及时转介给其他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四)查漏补缺、巩固深化(2020年6月下旬)。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扶贫等部门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进一步查漏补缺,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同时,对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解决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思路措施,推动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实施《临沂市民政系统脱贫攻坚自查评估工作方案》、《全市民政领域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以及民政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周密安排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二)深化作风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要坚决纠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防范“错保”、“漏保”,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提供坚强保证。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工作指导,建立督导调度机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要将无劳动能力家庭兜底保障情况、即时帮扶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帮扶情况等纳入督导调度范围,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将通过重点督导、定期通报等方式,推动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高质量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宣传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脱贫攻坚的强大正能量。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将及时汇总整理各县区行动开展情况,推广宣传典型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