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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养老服务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8-28 15:46:3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0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养老服务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全国民政“一老一小”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的影响,帮助其渡过难关和稳定发展,根据鲁办发电〔2020〕47号、临办发电〔2020〕28号、临政字〔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提高养老机构备案效率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山东省等6部门《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9〕27号)文件要求,做好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对于已经取得登记,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可延长备案时限,延长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只需提交备案书和承诺书,其他信息由民政部门与登记部门建立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推行“不见面备案”,通过网站、邮箱等方式,由养老机构网上提出申请,上传备案材料,足不出户完成事项办理。

二、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对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资助要求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项目,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在市级每人每年补助400元、600元、1200元的基础上上调20%,达到480元、720元、1440元,上调时限为1个年度。

三、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力度

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时如老年人服务量等相关指标应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并将本年度奖补资金上调20%。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暂停期间的服务时长可在疫情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补齐,并根据疫情影响情况适当上调服务单价。

四、支持养老机构疫情防控

对于在疫情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市财政根据封闭期间的在岗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数为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疫情防控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各养老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数由辖区主管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对于圆满完成疫情防控任务并取得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本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补资金上调50%。补助、奖补资金可用于购买防疫物资、提高老年人生活标准、补贴一线养老医护人员等用途。鼓励慈善捐赠、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养老机构疫情防控。

五、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各项信贷、金融、税费优惠政策。对在临政字〔2020〕1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能够享受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税费延期缴纳、房租减免、援企稳岗服务、投融资支持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民政部门应通过开具证明、联系单等方式,为其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

六、协助解决养老机构诉求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帮扶养老机构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全面落实最新版的民政部《疫情防控指南》,及时了解掌握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每日健康状况和心理状态,帮助做好工作人员、入住老人和家属的心理疏导和解释劝慰工作。聚焦疫情期间养老机构诉求,对运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特别是应依据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57号、鲁办发电〔2020〕47号等文件规定,帮助养老机构积极协调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保障。

七、加强一线养老医护人员关怀激励

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加强对疫情期间坚持一线的养老医护人员的关怀帮扶,详细了解本人及家庭需求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一线养老医护人员先进个人事迹,倡树养老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先进典型,对于表现优异的,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表彰,并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一线养老医护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进行倾斜,提高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为他们全力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对于疫情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坚守一线的养老服务医护人员,符合临民〔2016〕100号文件要求申请入职补助和职业技能补助的,市级财政在省、市标准的基础上将补助标准上调20%。

本政策市级财政补助范围不含省财政直管县,鼓励省财政直管县按照本政策标准执行,鼓励县级财政进行配套,加大对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疫后恢复运营的支持力度。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一年。其他与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或调整。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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